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运输毒品罪刑事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包括被告人A在内的1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据悉,涉案团伙多次从云南省楚雄市运输大量毒品至四川省境内,2019年8月底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约5000克及海洛因若干,10月1日运输甲基苯丙胺600克、海洛因1750克,涉案毒品总量巨大,毒资及违法所得累计达数百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明知是毒品而参与长距离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从犯,建议依法判处。
郑晓龙律师是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9201610743976,服务地区为四川-遂宁。他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还是四川省、江苏省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身兼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等多项重要社会职务。
介入案件后,郑晓龙律师立即开展全面辩护工作。他首先详细梳理案件证据链,多次仔细阅卷,重点审查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经过深入研究,他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情形,于是果断提出相关供述应依法排除。这一动作从程序上动摇了指控证据的有效性,为案件辩护奠定了重要基础。
同时,郑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深度剖析被告人A的主观故意。他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A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明知故意,其客观行为符合不知情特征。他指出被告人A未接触、持有毒品,对涉案车辆及毒品情况一无所知,且其获得的报酬与运输毒品的高风险明显不对等,反证其缺乏犯罪故意。在整个辩护过程中,郑律师精准适配毒品犯罪辩护要点,针对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毒品数量核算、证据链完整性等核心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形成专业辩护思路。
最终,法院经审理,结合全案证据及辩护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采纳了郑律师提出的部分核心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A构成运输毒品罪,但考虑到其系从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作出裁判,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部分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涉案毒品、涉毒物品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郑晓龙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把控、深度的主观明知剖析以及专业的辩护思路,为被告人A争取到了罪轻裁判,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他“诚信、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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