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抚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原告A不幸因事故受伤,花费了15595.12元的医疗费,经鉴定还构成了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A因自身对法律程序不熟悉,且不知如何争取合理赔偿,遂委托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4196元。
魏建明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是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还担任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等多个社会职务。面对这起案件,他秉持着“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迅速展开工作。
接受委托后,魏律师首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精准核算原告A的各项损失,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确保诉讼请求的金额合法、合理、有据。为了给各项赔偿请求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他协助委托人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如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伤残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凭证等。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96259元,被告B赔偿1285.12元。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主张不应支持误工费、伤残鉴定应重新进行、不应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48元。
在二审阶段,魏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展开了一系列专业的应对措施。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的主张,魏律师重点举证证明委托人系农村居民,虽年满65周岁但仍从事农业生产,有实际劳动能力,且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误工损失客观存在。同时,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误工费的认定以“实际误工损失”为核心,而非法定退休年龄,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支持误工费13028元。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时机不符,应重新鉴定”的异议,魏律师首先核实鉴定机构及人员的法定资质,确认鉴定程序合法;接着,他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要求其出具书面回复,明确“内固定物未跨越关节、无需取出,鉴定时骨折已愈合”的关键事实;最后,他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当庭回答法院及保险公司的提问,充分证明伤残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二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未支持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请求,认可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针对保险公司“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魏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指出委托人构成十级伤残,且在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属法定赔偿项目,符合当地司法实践,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该诉求。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48元由保险公司负担。魏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全额的伤残相关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委托人对魏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是值得信赖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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