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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被追债,律师厘清资金流向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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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3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薛立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6人 执业16年
律所: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58006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851561933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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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上,实务中存在一个普遍争议:股东是否应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说认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等,股东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以公司注销为由,要求股东承担债务,而股东则需举证证明自身不应担责,这一举证责任对股东来说颇具难度。
公司注销被追债,律师厘清资金流向脱责

江阴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某建筑公司起诉实际借款人张X及已注销公司的两名股东顾X、杨X,要求股东对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称2019年张X借款50万元转入某塑料公司账户,后公司简易注销,股东应担责。顾X作为被告之一,面临背负30万元债务的风险。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接受顾X委托。

薛立新律师专注于公司类法律事务,围绕核心焦点进行有力抗辩。其一,通过银行流水完整还原资金走向,证明50万元进入公司账户后当天即全额转给张X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张X家人的个人贷款,与公司经营无关。其二,举证证明顾X系替继父代持股份,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红,对案涉借款不知情。其三,指出案涉借款是张X个人借款,公司仅为“过账账户”,原告以公司注销为由要求股东担责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案涉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原告要求股东顾X、杨X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最终判决30万元借款本息全部由实际借款人张X承担,顾X、杨X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张X负担。该案表明,在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纠纷中,通过精准核查资金流向、清晰界定股东责任,可有效排除股东的连带责任。对于处理类似的公司类债务纠纷,薛立新律师在该领域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实务中存在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争议,股东往往面临举证困难。江苏薛立新律师(2010年执业,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公司、股权等领域)在代理一起公司注销被追债案件时,通过核查资金流向、证明股东代持情况,成功排除股东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股东不承担还款责任,为委托人避免了巨额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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