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梁某与绥中某公司、宁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称被告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向其借款200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然而,被告宁某辩称该款项为投资款,且表示不认识原告。转账记录中,部分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部分备注为“借款”,证据情况复杂。在此情况下,梁某委托了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隋常有律师。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围绕款项性质这一关键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梳理。首先,他找到原告与二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其次,隋常有律师指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通过这些证据和论证,隋常有律师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案涉款项为借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该案表明,在款项性质存在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书面借款协议是认定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即使转账备注模糊,一份明确的借款协议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确定款项性质,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隋常有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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