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就社保缴纳、年假补偿等问题产生纠纷。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让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以规避法定义务。对于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也存在不同观点。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劳动者签署的放弃声明和时效已过进行抗辩,给劳动者维权带来困难。
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杨X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公司以杨X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进行抗辩,还主张2021年部分年假已过一年仲裁时效。杨X面临经济补偿、年假工资及失业金等诉求难以得到支持的风险。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委托,刘伟律师代理其出庭。
刘伟律师专注劳动纠纷维权,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工作。针对社保问题,刘伟律师指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声明无效,公司未缴社保事实成立,杨X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时效问题,刘伟律师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杨X于2022年5月9日申请仲裁未超时效。同时,刘伟律师精准援引《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证明杨X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
昆明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观点,裁决公司支付杨X2021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5335.2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010.33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12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该案表明,在用人单位以放弃社保声明和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合理主张时效起算点等方式,可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刘伟律师在工伤赔偿和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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