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单楷律师,执业年限虽不长但已承办上百件案件,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本文将还原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异议案,原告XX公司与被告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B公司名下仅一辆机动车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B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原告XX公司的主张是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被执行人,让二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执行相关费用。依据是B公司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且肖X、李X未实缴出资。引用的法律条文为2023年修订《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即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告方(B公司及股东)的初始困境在于,法院执行查控显示B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股东未实缴出资,面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的风险。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B公司虽有车辆但具备偿债能力。
单楷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律师全面调取工商登记、执行查控反馈、终本裁定等证据,证明B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庭审关键交锋中,原告拿出法院的执行查控结果、终本裁定等证据,说明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则指出,B公司名下有车辆,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但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
最终结果是,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部分观点,裁定驳回XX公司全部异议请求,并告知XX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精准研判法律路径及时启动维权程序;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证明核心事实;异议被驳回后明确后续维权方案持续推进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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