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两张合计票面金额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却因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此后,该公司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却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
在这关键时刻,该公司找到了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是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到第三人,再退回出票人,最后集团调配至该公司的全过程,证明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针对案涉票据存在的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这是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同时,他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主张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银行向该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银行承担。
另一起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中,某电梯企业以置业公司两名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王顺友律师受托作为其中一名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听证、证据质证及答辩抗辩工作。他精准区分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的出资责任边界,指出案涉置业公司原始股东早已于股权转让前完成全额实缴出资,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继受股东无重复出资的法定义务。王律师还主导梳理历史工商档案、银行流水、投资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土地及资产交易资料,形成闭环证据链,完整还原原始股东实缴出资及资金使用事实。在庭审中,他对申请执行人证据瑕疵逐一质证,清晰阐释法理与事实,有效反驳对方主张。最终,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请求,成功避免了当事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首先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票据、付款凭证等。对于票据纠纷,要严格把控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对于股权相关纠纷,要留存完整的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
王顺友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深耕本地法律实务,熟悉司法流程与裁判规则,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的办案策略。在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中,他通过整合间接证据,突破不利情形,精准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在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中,他快速梳理法律关系,搭建完整证据体系,专业抗辩阻断风险。从业至今,王顺友律师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真诚负责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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