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班车公司与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XX公司主张早班车公司尚欠货款494012.7元,早班车公司则称只欠271049元,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尾货是否包含在明细表的628454.5元中、早班车公司主张退回多收货物是否合理以及早班车公司诉求的违约金是否有依据。
XX公司委托了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的严驰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810892421)。严驰律师通过仔细审查证据发现,出货单是送货和收货的凭证,早班车公司虽确认有部分货物未移交,但对尾货数量不清楚。若尾货包含在明细表中,早班车公司应能统计出尾货数量,然而其却无法做到。
律师动作:2014年5月,严驰律师受东莞市XX公司委托(执业证号:14419200810892421)参与诉讼。收集委托(包工包料/加工)生产合同兴成送货单等证据。2014年7月,在法院组织的调查中,协助被告陈述观点,强调原告存在违约行为。
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某公司被拖欠货款近50万元,在严驰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让对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还有一起盗窃案,严驰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些案件的背后,是严驰律师多年来坚守法律底线、为当事人维权的不懈努力。
下面以东莞市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详细展示严驰律师的办案能力。
东莞市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焦点众多。XX公司称早班车公司欠货款494012.7元,早班车公司则认为只欠271049元,且反诉XX公司延期交货和拒不收回超量服装。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严驰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810892421)作为XX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
基于这一细节,一审法院认定628454.5元只是早班车公司已实际收取货物的价值,早班车公司应支付的货款为392279元。对于退货问题,因早班车公司未举证证明拒收或在合理期限内要求XX公司收回多交货物,法院视为其同意接受。对于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证明对各型号货物的交货期情况进行认定。
早班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严驰律师再次强调尾货细节。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关于尾货金额的认定,同时纠正了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判决早班车公司尚拖欠XX公司货款39227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XX公司需向早班车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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