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两张合计票面金额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却因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此后该公司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某置业有限公司陷入困境。
在这关键时刻,某置业有限公司找到了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王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耐心梳理。他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第三人→退回出票人→集团调配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过程,证明该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
面对案涉票据存在的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
在法律适用方面,王律师精准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同时,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虽因某置业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该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王律师的稳步推进下,案件迎来了审理。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除了这起票据利益返还纠纷,王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类型的案件。比如在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中,某电梯企业申请追加某置业公司两名现股东为被执行人,王律师作为其中一名第三人的代理律师,精准法律定位,搭建完整证据体系,进行专业庭审听证抗辩,最终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请求,避免了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王律师接受开发方委托,精准应诉抗辩,及时提起反诉,专业对账核算,为企业合规风控赋能,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实现了双方权益的平衡。在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中,王律师精准法律适用,多维抗辩布局,深挖事实证据,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积累了类案办案经验。
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高。他始终坚守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权至上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真诚负责的服务态度,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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