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东莞市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严驰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810892421)作为东莞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严驰律师接手案件后,关键动作是对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
从细节判断来看,严驰律师注意到早班车公司虽确认明细表中的628454.5元是根据出货单制作,但对尾货数量不清楚。同时,早班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拒收XX公司多交货物,也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XX公司收回多交货物。另外,早班车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部分货物交货期无误,但未明确区分合同和货物情况。
律师动作:2014年5月,严驰律师受东莞市XX公司委托(执业证号:14419200810892421)参与诉讼。收集委托(包工包料/加工)生产合同兴成送货单等证据。2014年7月,在法院组织的调查中,协助被告陈述观点,强调原告存在违约行为。
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某公司被拖欠货款近50万元,在严驰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让对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还有一起盗窃案,严驰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些案件的背后,是严驰律师多年来坚守法律底线、为当事人维权的不懈努力。
这些细节推动了案件的进展。在货款金额认定上,由于早班车公司无法清晰统计尾货数量,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明细表中的货物数量不包含XX公司主张的尾货部分,最终确定案涉交易的加工款金额为685479元,扣除早班车公司已支付的293200元,早班车公司尚欠392279元。在逾期交货违约金方面,根据合同约定和证明内容,对于证明未涉及的8088货物,XX公司存在逾期交货违约行为,应按8%比例计算违约金,二审法院纠正了原审法院以7%计算的错误,确定违约金为10502.37元。对于退货问题,因早班车公司未举证拒收及合理期限内要求退货,法院认为应视为其同意接受多交货物,驳回其退货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部分内容,变更判决早班车公司向XX公司支付货款392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X公司向早班车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2.37元,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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