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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能力律师助力多领域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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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0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顺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26392266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权债务、企业破产清算、执行异议等法律事务领域。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秉承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最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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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八大法律领域。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中,他助力当事人全额胜诉回款40万元;在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里,代理第三人全程胜诉;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取得良好成果,为企业和个人客户解决诸多法律难题。
专业能力律师助力多领域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王顺友律师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7202110416949。他从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多起刑事案件实现不起诉、从轻量刑民商事、工程、工伤、医疗类案件均取得良好维权结果,成功破解大量执行难、取证难问题。在刑事辩护领域,他让多起刑事案件当事人获得不起诉或从轻量刑的结果;合同纠纷方面,高效解决多起复杂合同案件;经济纠纷中,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建设工程案件里,保障了工程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执行异议案件,成功突破执行难题;医疗损害案件,为受害者争取到合理赔偿;婚姻家事案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劳动工伤案件,助力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

王顺友律师在多个核心业务领域展现出显著优势。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擅长案件研判、证据梳理、庭审辩论,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合同纠纷中,他熟悉各类合同条款,能快速找出争议焦点,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高效调解或胜诉结案。经济纠纷里,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追回大量经济损失。建设工程领域,他了解工程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支持。执行异议方面,他有成熟的处置方案,能成功破解执行难问题。医疗损害案件中,他为受害者全面维权,争取合理赔偿。婚姻家事领域,他妥善处理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工伤案件中,他助力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工伤赔偿等问题。

下面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为例,详细介绍王顺友律师的办案能力。

案件类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当事人角色:原告方代理律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20万元,合计40万元,由被告某银行分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因案外出票人与第三人业务款项超付,第三人将汇票退回出票人,后经集团内部调配,汇票流转至我方当事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且我方当事人已支付票据对价。但因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提示付款。此后,我方当事人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核心诉求:判令被告银行向我方当事人返还票据利益4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自2021年10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银行承担。

案件难点:一是我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难以证明,且未能提供票据转让合同、交易流水及票据查验记录,银行以此拒绝返还票据利益;二是案涉票据存在我方当事人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可能影响票据民事权利;三是超期未兑付票据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承担主体难以认定;四是被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存在争议。

律师策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第三人→退回出票人→集团调配至我方当事人的全过程,证明我方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其次,针对票据背书形式瑕疵问题,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再者,精准适用票据利益返还法律规定,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最后,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虽因我方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我方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结果: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王顺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典型意义:一是银行承兑汇票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背书连续,即便存在签章位置、背书日期未记载等形式瑕疵,若持票人合法支付对价、票据流转真实,仍可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二是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独立性,银行不得以持票人无法提供基础交易合同、流水为由拒绝返还票据利益;三是持票人自身原因超期丧失票据权利的,无权主张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利息,但有权主张起诉之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四是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中,承兑银行无合法依据占有票据利益的,需全额返还票据本金并承担对应诉讼费用。

王顺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多起不同类型案件,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始终以证据为核心,精准适用法律,制定合理的办案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是值得企业与个人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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