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各类合同纠纷和刑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以下将详细拆解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承揽合同纠纷
东莞市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焦点众多。XX公司称早班车公司欠货款494012.7元,早班车公司则认为只欠271049元,且反诉XX公司延期交货和拒不收回超量服装。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严驰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810892421)作为XX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
严驰律师研判思路清晰。对于尾货问题,依据出货单是货物交付凭证,早班车公司无法统计尾货数量,认定628454.5元仅为已收货物价值。在退货问题上,早班车公司未举证拒收或要求收回多交货物,应视为同意接受。逾期交货违约金方面,合同约定两种情形,超过两天应按8%计算,且早班车公司对部分型号货物交货期无异议。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院最终认定早班车公司尚欠货款392279元,XX公司需支付违约金10502.37元。
盗窃罪案例
刘XX盗窃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XX于2013年10月6日在网吧扒窃周X现金700元。严驰律师作为刘XX辩护人,提出刘XX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法院认为刘XX构成盗窃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加工合同纠纷
广州市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实际交付货物数量和加工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严驰律师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严驰律师认为,根据送货单和录像,原告交付1278件衣服,拉走259件,实际交付1019件。付款条件方面,原告未举证双方约定不需开发票和少裁衣服,被告拒绝接受货物和协助开票,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019件衣服加工款43817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东莞市XX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与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费用及滞纳金。被告辩称租赁合同实际由案外人履行,且原告阻止经营、占有房屋,合同合法性存疑,滞纳金过高。严驰律师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
严驰律师指出,被告未支付租金、管理费和水费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过高,应调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确认合同于2014年3月5日解除,被告需支付租金、管理费、水费及相应违约金。
严驰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合同、婚姻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长期专注于各类法律争议解决,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这些案件中,他始终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通过对细节的精准研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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