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需如实出资。在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就导致案件陷入了僵局,因为按照常规执行程序,若无财产可供执行,胜诉判决难以落地变现,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要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并非易事,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撑。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采取行动。首先在执行阶段,当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原本看似无法执行的案件,在律师的努力下,实现了“全额回款”。
结合陕西地区办案经验,在这类执行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利用调查令等合法手段,挖掘隐藏的证据。比如本案中,通过调查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找到了关键证据。同时,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把握相关法条,如《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为案件的胜诉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在遇到执行难题时,以诉促执也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可以给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施加压力,促使其主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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