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平常的工作日,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正坐在办公桌前,面前摊开着林XX醉驾案的卷宗。她的手指在纸张间快速滑动,眼神专注地阅读着每一个细节,这是她深入了解案件的开始。
李桂英律师的关键动作是仔细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卷宗中关于林XX案发当晚行为的记录。她逐字逐句地分析鉴定书中乙醇浓度的提取时间和相关情况,同时不放过卷宗里任何关于林XX驾驶结束后活动的信息。
从《司法鉴定意见书》来看,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其检验结果只能反映驾驶结束后数小时以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了酒精浓度的可能性。而且从卷宗内容基本能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这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
基于这些细节判断,李桂英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4420201411064455,她凭借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检察院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林XX获得不起诉结果。
同样是在办公室,李桂英律师又开始处理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她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这是她在这个案件中的关键动作。
在分析过程中,她发现艾X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艾X作为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工作中发现事发位置有断的电缆,因经济困难动了偷盗念头,实施偷盗行为前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并且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
根据这些细节,李桂英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X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长期坚持专注于案件细节研判,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通过对证据的精准分析和专业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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