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行业,许多企业都会遭遇工程款、质保金难以收回的困境。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陷入了这样的难题。2020年7月,该公司与昭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昭通某项目二期总承包施工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合同》,承建案涉工程。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2月23日双方确认结算总造价为290XXXX5493.26元。然而,截至起诉时,被告一仅支付217XXXX7297.58元,尚欠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且质保金支付期限虽未到,但被告一经营状况恶化、账户被冻结且涉多起未履行执行案件。同时,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住所一致,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嵇成吉律师接手此案后,耐心梳理案件细节。他紧扣合同约定,为成功主张违约金顶格计算做了充分准备。面对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届满、被告一经营恶化但未明确拒绝付款、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举证等核心难点,嵇律师依法取证。他利用被告当庭自认“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援引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规则,促使法院突破合同约定期限判决提前支付质保金。针对一人股东,精准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以被告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后续持续独立为由,让法院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推进案件的过程中,嵇律师稳步推进每一个环节。他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一支付97%部分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XX.93元;提前支付剩余质保金XXX.80元;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金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及违约金XXX.93元;支付原告质保金XXX.80元;原告在被告一欠付上述两项共计747XXXX1955.61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5559.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负担。
嵇成吉律师还处理过其他类似案件。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XX公司签订合同,承建一标段工程。被告长期拖延结算以拒付工程款,嵇律师充分利用《备忘录》约定,结合多次书面催告函和竣工备案时间节点,成功迫使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依据双方最终确认的审定造价扣除3%质保金后判令付款。最终,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4XXXX6182.08元及利息,原告获得优先受偿权,被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
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中,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被告以“结算未完成”为由拒付到期工程款,并提起近3000万元的反诉索赔。嵇律师通过举证工程联系单、工期说明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因疫情、甲方原因等非己方责任;针对渗漏问题,以联系单证明系第三方原因导致地库上浮;针对管理人员违约,指出被告举证不足。最终,法院仅支持10万元逾期提交资料违约金,其余反诉全部驳回,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6XXXX1467.65元及逾期利息,原告获得优先受偿权,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嵇成吉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5202010195023,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已经负责数百起案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凭借专业、严谨、高效、可信赖的执业风格赢得了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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