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面对醉驾案,往往认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就必然会被起诉定罪,忽略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时间与驾驶行为时间的间隔可能影响结果,也不会去考虑当事人在驾驶结束后是否有再次饮酒行为。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大众通常会依据公安立案罪名认定嫌疑人的罪行,不会深入分析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李桂英律师看到林XX醉驾案时,首先关注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抽取血样时间与驾驶结束时间间隔数小时,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同时,从阅卷卷宗中发现林XX停止驾驶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这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李律师发现公安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起点刑为三年,但艾X家庭情况使其不愿被关押。李律师仔细分析认为,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且不知电缆正在使用,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
在林XX醉驾案中,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广东中亿律师所)接受委托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李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定罪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林XX醉驾案中,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将罪名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为艾X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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