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满心期待能在沈阳某民办学院谋得教师岗位,她通过于某某签订了《岗位推荐协议书》,并满怀希望地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岗位推荐事宜却迟迟未落实,当她要求退款时,却遭到了拒绝。一审法院的判决更是让王女士陷入绝望,法院认为于某某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仅判决于某某个人返还5万元,某人力公司及股东不承担责任。在这个困境下,王女士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
佟新宝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他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等。
接手案件后,佟新宝律师深知案件的难点。一审法院已经做出了不利于王女士的判决,要想改判并非易事。凭借多年承办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他注意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表见代理需满足“存在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佟新宝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件证据,重点围绕“代理权外观”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大要件展开工作。在证据层面,他们仔细梳理于某某的股东身份、代账会计职责、公章使用记录等,以此证明于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形成了代理表象。曾经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某人力公司应对王女士“非善意”承担举证责任,而某人力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针对一审法院混淆“介绍工作”与“代办工作”的错误,佟新宝律师指出某人力公司经营范围含“人力资源服务”,岗位推荐属其业务范围。同时,他强调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模式的合法性,王女士通过公司推荐应聘具有合理性,主观无过失。在二审过程中,他的这些观点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佟新宝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于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人力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某某与某人力公司共同返还王女士委托款5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于某某与某人力公司负担。
佟新宝律师始终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办案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他认为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胜诉不是终点,帮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才是他执业的全部意义。这次案件的成功,再次证明了他的执业理念,也让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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