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满心期待地与原某禽业公司签订鸡苗买卖及配套养殖协议,憧憬着养殖事业能带来丰厚回报。他按照约定支付了鸡苗款38400元,然而,现实却如同一盆冷水浇下。公司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导致鸡苗长途运输受凉大批量死亡,之后协商补苗也无法达成一致,更让原告绝望的是,案涉禽业公司还被唯一股东通过简易程序注销了,自己的钱似乎打了水漂。在这绝望时刻,原告找到了周芙蓉律师。
周芙蓉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二年。她毕业于本科院校,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投身法律服务行业前,她就于2012年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系统夯实了全套法律专业知识体系。多年来,她深耕法院专职调解与律师诉讼代理领域,长期驻院开展调解工作,累计参与调处大量各类民商事复杂疑难案件。执业十二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婚姻、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侵权类纠纷、刑事案子等领域都有涉足,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0余件。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周芙蓉律师凭借多年承办各类案件的经验,有条不紊地开展举证工作。她提交了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市场鹅苗价格参考等证据。曾经在法院调解工作的经历让她知道,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她逐一举证,首先指出供货方私自更改运输方式造成鸡苗大面积死亡,后续提出的补苗数量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且不再履行饲料、技术指导等核心合同义务,这构成了供货方的根本性违约。其次,她强调案涉企业为一人独资,股东办理简易注销时承诺无未了债务,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坚持已协商完成补苗约定,双方围绕合同是否根本违约、股东是否担责、应退款金额开展了激烈的举证辩论。周芙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辩论中始终保持冷静,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是案涉买卖养殖协议于庭审当日解除;二是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38400元;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原禽业公司未按合同足额补苗,且拒绝履行配套饲料、技术指导等主要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养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一人独资公司简易注销,股东承诺不实,依法需要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2000元加温设备款项诉求,剩余38400元均为鸡苗相关支出,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全额返还。
周芙蓉律师始终坚守“诚信执业,仗义执言,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让原告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也再次证明了她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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