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百川律师(执业证号15307202110342961,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从2021年开始执业,累计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擅长婚姻家事、遗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他始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处罚是理所当然,却忽略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具体情节。实际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田百川律师办理的案件为例,就能清晰看到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具体适用。
先来看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口角并相约打架。2时许,双方分别邀约人员到场。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再次邀约人员。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实施殴打,杨XX、何某某持刀伤人,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民警电话通知,罗X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田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罗XX,详细了解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作案背景及主观心态,确认其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同时,田律师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核心细节。他通过向证人取证,了解罗XX在斗殴中的具体表现;查看监控视频,确定罗XX未使用刀具;收集罗XX的学习记录和休学证明,证明其案发前在职业高中读书,办理休学务工期间因缺乏监管参与犯罪。田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搭建起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罗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
庭审中,田律师依据相关法律,重点论证了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他指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共同犯罪,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的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一判决既惩处了违法犯罪行为,又给予了罗XX改过自新的机会。
再看赵XX涉嫌盗窃罪一案。2023年8、9月期间,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准备拆卸电瓶时被发现并控制。
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赵XX,了解到其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田律师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次数、涉案金额、退赔谅解等细节。他通过与被害人沟通,取得谅解书;查看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赵XX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收集赵XX家属的赔偿记录,证明已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田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合,构建了有力的证据链。
庭审中,田律师依据相关法律,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赵XX具备的各项从轻情节。他提出,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田百川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未成年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他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结果,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助力他们回归正途。这两起案件的成功辩护,体现了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公正与温度,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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