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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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
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陈律师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本案的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其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此外,陈律师还指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一是罪名的认定存在争议,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某些情况下界限模糊,需要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二是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较为复杂,需要对现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进行细致梳理。三是量刑的把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取得谅解情况等。
针对这些难点,陈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他仔细研究案件证据,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从多个角度论证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同时,积极与公诉机关和法院沟通,争取对蒙Xx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陈律师充分阐述了蒙Xx的量刑情节,为其争取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蒙Xx减轻处罚。
除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陈律师还处理过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202x年3月24日,被告人陈XX伙同他人至扬州市邗江区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卡号624XXXX3403xx13882xxx)、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各1张,3月26日将2张银行卡、手机、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陈XX又先后2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在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其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被害人吴X被网络诈骗于202x年4月3日转入上述建设银行卡10x0元,被害人于xx因被网络诈骗于202x年4月12日转入上述中国银行卡10000元,被害人邹XX因被网络诈骗于202x年4月12日转入上述中国银行卡50000元,陈XX合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450元。
陈律师接手此案后,考虑到陈XX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等因素,积极为其进行罪轻辩护。陈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此前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证据链和法律适用较为熟悉。他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时,强调了陈XX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帮助陈XX获得了少刑的结果。法院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外,陈律师还办理过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件。20xx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XX接受“xx”的雇请,从湖南株洲驾驶其桂P9xxxx轿车到百色市德保县运送欲偷越国境的人员黄Xx、田XX两人到天等县XX的xx旅店住宿并等待安排偷越国境。11月24日,王XX根据“xx”安排,联系被告人王XX,并让王XX去南宁市接欲偷越国境的人员,王XX和王XX一起驾驶一辆商务车去接被告人李XX和偷渡人员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等6人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XX与王XX汇合,后王XX驾驶车辆运送陈X、黎X、吴XX3人,王XX和王XX驾驶车辆运送李XX、杨xx、丘xx、李X4人分别到天等县城并等待安排偷越国境。11月24日下午,王XX、王XX和黄Xx、田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25日凌晨,李XX和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陈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他指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虽属主犯,但作用相对较轻,且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陈律师目前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对这类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比较熟悉。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陈律师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重构方面,陈律师仔细研究案件中的各种证据,从散落的材料中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在寻衅滋事案件中,他通过对现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分析,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为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时机把握上,陈律师能够在合适的时间点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他及时强调陈XX的自首、从犯等情节,为其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在法律适用上,陈律师对相关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运用。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件中,他准确分析王XX的犯罪情节和法律适用,为其进行了合理的罪轻辩护。
实践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因素。对于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对于从犯、自首等情节也会予以考虑。对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样会影响量刑。
结尾
面对多起刑事案件,陈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以及与相关部门的积极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少刑或缓刑的结果。在罪名认定上,他能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在量刑方面,他充分考虑各种从轻处罚情节,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