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盐城,做小生意的李先生一直想买一辆车方便出行。20XX年X月,他经人介绍与C某达成了口头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向C某购买牌号为苏XXX的三菱牌汽车,总价款XXX元。李先生当日就支付了XX元,剩余款项以偿还车辆贷款的方式履行,即李先生转账给C某,再由C某支付给银行。李先生按约定通过支付宝向C某转账了XX元,满心欢喜地期待着能早日开上自己的车。
然而,后续李先生发现案涉车辆原登记在YX名下且已抵押给银行。20XX年X月,案涉车辆在无锡市XX城地库被他人拖走。李先生赶紧报警,经核实,原来是两被告未将李先生支付的贷款款项交付银行,导致车辆被法院处置,之后车辆还多次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这意味着李先生的购车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了。李先生多次与两被告沟通退款事宜,但都没有结果,他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李先生四处打听,了解到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非常专业。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超过了10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盐城及周边地区的法律服务领域有着良好的口碑。李先生决定委托沈玉玮律师帮他维权。沈玉玮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向李先生分析了案件的关键和可能的走向,让李先生看到了希望,于是李先生当场决定委托沈律师。
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作为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面对两被告均缺席审理、案件证据存在部分瑕疵的困境,沈律师确定了“锁定核心合同关系,夯实有效付款证据,主张合同解除并返还购车款”的核心维权思路。
首先,界定合同主体,明确责任承担方。沈律师结合李先生与C某的洽谈记录、转账凭证及派出所《情况说明》,举证证实李先生系与C某达成车辆买卖合意,购车款直接支付给C某,虽车辆原登记在YX名下,但李先生未与YX形成买卖合意,亦未向其支付款项,故合同主体应为李先生与C某,YX不应承担责任。沈律师曾获得2018-2020年律伴中国好律师全国最佳口碑奖,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精准锁定了责任主体。
其次,梳理付款证据,核实有效购车款。针对李先生主张的XXXX元购车款,沈律师对款项支付证据逐一梳理,重点夯实有明确转账记录的XX元(20XX年X月X日支付宝分两笔转给C某),对其余无明确收款人信息的转账记录,如实向法院说明证据瑕疵,同时主张该部分款项可待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确保维权主张客观合法。
然后,主张合同解除,论证退款依据。沈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因两被告未履行向银行支付贷款的义务,导致车辆被法院拖走并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李先生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已完全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并由C某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应对缺席审理,强化证据呈现。针对两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沈律师在庭审中系统呈现转账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车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条理清晰地阐述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事实,确保法院在被告未抗辩的情况下,仍能全面查明案件核心事实,支持李先生的合理诉求。
最终,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对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解除李先生与C某之间的涉案车辆买卖合同;被告C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先生购车款XXX元;因李先生未能举证与YX存在买卖合意及付款事实,驳回李先生对被告Y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元(李先生均已预缴),均由被告C某负担。若被告C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沈玉玮律师成功为李先生追回购车款,维护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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