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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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先生是一位在湖北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20XX年,他与被告李xx是合作关系,二人共同享有对宁波xxxx有限公司800000元的债权。在被告的多次恳求下,麻先生同意将这800000元债权全部由被告在(20XX)浙0XXX执xxxx号案件中抵扣其对宁波xxxx有限公司的债务。由于麻先生人在湖北,便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给被告。之后,在被告的请求下,麻先生专门从湖北赶到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与各方共同办理执行和解事宜。同时,被告向麻先生承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150000元,20XX年XX月归还余款250000元。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被告却并未按约支付。麻先生事后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催促被告支付款项,但被告却一再拖延。麻先生陷入了困境,他不明白自己明明做了让步,为何被告还如此不讲信用。他尝试与被告沟通协商,但被告却坚称麻先生应当承担相关费用,欠款实际并不存在,这让麻先生感到十分无助和困惑。
就在麻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时,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佳嫣律师。朱佳嫣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执行等民商事领域。作为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朱佳嫣律师一直秉持着专业、务实、高效的理念,对实务难点与裁判标准有深刻把握。麻先生了解到朱佳嫣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后,决定委托她来处理此案。
朱佳嫣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她仔细研究了相关的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等文件,发现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麻先生愿将40万元赠与被告偿还债务。同时,朱佳嫣律师注意到,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原、被告已经明确(20XX)浙0XXX民初xxxx号案件中的80万元(及利息)麻先生和被告是各半享有的,相关的生效判决也已经认定麻先生无需承担任何债务。于是,朱佳嫣律师决定从这一点入手,为麻先生争取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朱佳嫣律师代表麻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麻先生将4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告并非无偿。法院最终采纳了朱佳嫣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将4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当支付同等的对价,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无偿转让,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x支付原告麻xx价款400000元,支付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麻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李xx负担。麻先生在朱佳嫣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全额追回了40万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