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见法律误区来看,很多人认为只要有合同违约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只要银行卡有资金流转涉及犯罪就一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偷越国境就必然要受到刑事处罚。但实际上,这些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从200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在本案中,律师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从公司档案部门获取工程往来记录,从张某处收集民事合同,从工地现场工作人员处记录设备使用情况。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律师将设备租赁时间、地点、使用去向等信息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庭审策略上,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
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不予批捕一案,2022年10月,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部分资金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涉案资金流转频繁,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所在的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从公安机关获取案件侦查材料,从万X家属处收集退赔凭证,从万X处了解认罪认罚情况。证据链搭建时,将万X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退赔情况等进行关联。庭审策略上,律师积极促成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持续跟踪与沟通,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案例体现了批捕阶段主动出击、全程跟进与阶段衔接、量刑协商精准有效的辩护价值。
总结,通过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有效的证据收集、证据链搭建和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无论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还是在涉银行卡犯罪案件中实现全程有效辩护,都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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