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律师是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2002年起投身法律工作,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擅长合同纠纷、不良资产处理等多领域,成功代理逾千起民商事案件。在一场垫资款返还纠纷庭审中,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能力。
原告方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返还垫资款60万元及利息、支付服务费2万元、律师费3万元。被告辩称原告并非适格主体,涉嫌虚假诉讼;某合同前某页系伪造,被告仅在第某某页盖章,对合同内容不知情;60万元系由案外人A转账,应退还给A而非原告。此时法庭气氛略显紧张,双方观点对立。
赵治国律师为应对被告的抗辩,从文件袋中仔细抽出转账凭证,这是原告与案外人A之间的代付协议及资金往来凭证。他将这些凭证整齐地摆放在法庭的证据展示台上,向法官示意。法官身体前倾,目光落在凭证上,认真查看。被告律师则皱起眉头,迅速翻阅自己的资料,似乎在寻找应对之策。这些凭证证明了原告是垫资款的真实来源方,有权主张返还,为后续的辩论奠定了基础。
庭审进入激烈的辩论阶段。被告提出合同前某页未阅读、仅在最后一页盖章,合同不成立。赵治国律师迅速反应,客观分析后在庭审中同时主张,即便合同不成立,被告取得的60万元垫资款亦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法官微微点头,认真倾听双方观点,时而在笔记本上记录。被告律师则不断强调合同不成立的观点,试图反驳赵治国律师的主张。
原告主张按LPR四倍计算利息,法院认为过高。赵治国律师虽坚持原请求,但也表示尊重法院的酌情调整。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开始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此时,法庭内气氛稍缓,双方都在等待法官的判断。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仅在合同最后一页盖章,未阅读前某页内容,不具备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某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取得案外人代原告支付的60万元垫资款,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资款6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关于服务费2万元、律师费3万元及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5,150元,原告承担397元,被告一承担4,753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一承担。赵治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为原告成功追回了60万元垫资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维护了企业在垫资合作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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