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水泥购销合同纠纷案,原告A依约向被告某建筑公司供应水泥,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原告委托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杨杭川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深耕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在刑事案件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本案将完整还原原告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被告的初始困境,杨杭川律师的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交锋,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及违约金,依据是与被告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已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原告引用相关法律,认为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责任。
被告的初始困境在于已经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且该人员已签字确认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人员离职等理由拒付,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其抗辩。其证据缺口在于无法证明对账人签字无效以及存在串通虚构货款的情况。
杨杭川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提出“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理由。杨杭川律师逐一进行驳斥,针对“未结算”,他出示对账单证明已经结算;对于“串通”,他用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说明对账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对于“发票提前开具”,他指出这并不影响货款的实际结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明确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确保其签字对账具有合法法律效力;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全面驳斥被告提出的不成立理由,维护委托人合法债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