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诉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金额达100万元。郭长源律师自2019年执业,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
本案原告作为最后持票人,与票据前手压缩机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压缩机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给原告用于支付部分货款。2023年1月4日汇票到期,原告提示付款,却于1月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原告为维护权益,依法起诉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郭长源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代理工作。首先,全面梳理证据,夯实票据权利基础。他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证明票据核心信息;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证明原告与背书人压缩机公司存在真实基础交易关系,票据用于支付货款;拒付证明,证明原告提示付款遭拒付的事实。
接着,精准运用票据法规则,主张连带责任。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且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后,全面列明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郭长源律师将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主张四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庭审中,四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同时,他精准计算利息,主张利息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郭长源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全面收集证据以确定案件基础,再精准运用法律规则确定诉讼策略,同时确保追索范围完整,不放过任何可能的责任主体,最后在庭审中合理主张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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