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王昭英律师指出张某等人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所起作用较小。对于未遂部分,依据法律规定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张某等人当庭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些情节都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方则认为虽然存在一些从轻情节,但涉案数额巨大,仍应处以较重刑罚。王昭英律师回应称,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条件。
最终,法院全额采纳了王昭英律师的辩护意见,三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定罪,全部判处缓刑。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王昭英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精准识别案件中的关键量刑情节,如从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同时,充分利用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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