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的世界里,总有一些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谜团。就像各某某的遭遇,一场交通事故让他身心俱疲,本以为索赔是顺理成章的事,没想到却陷入了困境。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车辆因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翻下路基,各某某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各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部分住院医疗费,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又进行了二次手术。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新MXXX号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但在索赔时,各方争议不断。路某某支付部分赔偿款后,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刘晟律师执业证号为16528201910089234,他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认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路某某和路某银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等问题上。刘晟律师团队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了针对性的举证及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了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同时,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他们还驳斥了路某某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此外,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无独有偶,喀什某某公司追讨货款的案件同样充满波折。2019年至2021年期间,喀什某某公司与中某某公司及其明某某公司存在多笔钢材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3月8日,原告按被告明某某公司要求供应钢筋,结算金额共计140107元,但被告迟迟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喀什某某公司委托刘晟律师介入。
庭审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合同已履行完毕”等抗辩。刘晟律师精准指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期限;结合前期交易习惯及2021年供货、开票、抵扣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针对利息主张,他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LPR标准,合理论证利息计算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晟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被告明某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及保全费等共计158476.49元。
在这两起案件中,刘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像解谜人一样,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精准梳理案件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为委托人成功追回了赔偿和货款,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始终秉持“专业、高效、务实”的服务理念,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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