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这起案件中,泗县某工程由被告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该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被告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原告与工友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受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已由被告刘X垫付。
原告张XX的核心诉求是依法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其一,各被告之间的工程分包关系复杂,责任界定模糊,难以确定最终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者。其二,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这使得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缺乏关键证据。其三,各方对于原告受伤地点以及工作范围存在争议,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
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接手此案后,刘欢律师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之后与当事人刘X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了当事人本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其也是跟着别人干活。关于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故刘X不应承担责任,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定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是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技术员工作,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款7768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载明欠原告工资合计为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然而,被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后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
原告蔡XX的核心诉求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6268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此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虽然有拖欠工资明细,但需要进一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拖欠的事实。同时,被告订下的付款计划存在部分未到期的情况,需要确定该付款计划的效力。
刘欢律师此前办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刘欢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刘欢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刘欢律师通过到法院调取材料、与当事人深入沟通,重构了证据链条,清晰地梳理出各被告之间的关系和责任,为刘X进行了有效的抗辩,成功避免了刘X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在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刘欢律师及时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收集并整理了拖欠工资明细单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准确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时机,使原告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实践意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筑施工等行业,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工伤认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确认,劳动者不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院不予受理其工伤保险责任诉求。在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
对于个人承包工程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公司拖欠工资如何追回的困惑,刘欢律师展现出了关键优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刘欢律师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信息,通过合理抗辩为当事人摆脱责任;在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迅速确定被告并收集关键证据,有效论证事实,帮助当事人追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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