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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管理费回款困境反转,律师精准抗辩破时效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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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汤思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410844808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3759575844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建设施工,已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教育、侵权、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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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满心期待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获取应得管理费与投资回报,然而二被告却拒不支付。这看似是一场难以扭转的困局,可最终原告竟成功追回335万管理费,其中究竟藏着怎样的反转?
土地开发管理费回款困境反转,律师精准抗辩破时效难题

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颇具规模的投资企业。2010年8月,该公司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环城南XXxx号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随后,公司与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共同成立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来运作此项目。协议约定,原告持股25%、被告二持股75%,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由双方各分50%。

2012年1月,项目顺利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土地储备支出审定金额586XXXX4973.55元,计提土地储备实施公司管理费167XXXX0278.4元,按16%计算投资回报为938XXXX6395.76元。同年2月,被告一竞拍取得该项目土地并完成二级开发。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二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XXX.68元及投资回报469XXXX3197.88元,且此前合作保证金3000万元也已被退回。

原告多次与二被告沟通协商,希望能解决费用支付问题,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支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面对这场复杂的法律纠纷,原告陷入了困境。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其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被告二则称已履行《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义务,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以被告一为收支主体,与其无关,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亦不应由其承担。

在四处寻求帮助无果后,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汤思骑律师兼具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与专业律师执业能力,是兼具政务思维与法律专业素养的复合型法律从业者,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汤思骑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后,指出案涉债权债务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这一精准的分析让原告看到了希望,当即决定委托汤思骑律师代理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汤思骑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积极为被告进行抗辩。作为拥有多年政务法律工作经验的律师,汤思骑律师在调取相关证据时,能够高效地利用自己积累的行业资源,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他指出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且被告一已实际取得该笔管理费,原告有权按20%分取XXX.68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某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普通读者需要明白,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法律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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