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木材生意的张老板在2024年X月X日,为了扩大木材加工厂的经营规模,向银行申请了30万元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老板的朋友李老板出于义气,签署了《关联人承诺书》,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逾期加罚50%,借期365天,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在合作初期,一切都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张老板按时支付利息,银行也提供了相应的贷款支持。
然而,到了还款期限,张老板的木材加工厂经营出现了问题,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见状,将张老板、其配偶以及担保人李老板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让李老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李老板收到法院传票时,整个人都懵了。他不明白,自己当初签署的承诺书怎么就和这笔2024年的贷款联系上了。他仔细查看相关文件,发现自己签署的《关联人承诺书》落款日期为2023年X月X日,承诺为张老板2023年X月X日申请的授信额度3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与银行主张的2024年贷款时间完全不相符。李老板试图和银行沟通,但银行坚称他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李老板和张老板夫妇承担还款责任,这让李老板感到无比绝望,他觉得自己莫名其妙就要背负30万元的债务。
就在李老板走投无路时,他从朋友那里听说了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王世奇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还是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团队负责人。李老板抱着一丝希望找到了王律师。王律师在了解了案件详情后,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指出银行未与李老板签订案涉贷款对应担保合同,也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格式条款对李老板不产生效力。李老板听后,觉得王律师分析得很有道理,当场决定委托王律师代理上诉。
作为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王律师深知这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的重要性。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收集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过错。在上诉过程中,王律师指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关联人承诺书》的担保范围与案涉贷款无关联,银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关键条款对李老板不生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格式条款及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银行仅凭《关联人承诺书》就让李老板承担巨额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3(李老板)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李老板终于松了一口气,对王律师感激不已。
王世奇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在签署任何担保文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明确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如果遇到格式条款,要注意对方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同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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