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水xxx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泵及配件的销售业务。2021年,公司与陈XX开展业务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合作初期,一切都很顺利,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供货和付款。
到了2022年8月,陈XX支付了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便一直未支付。公司多次与陈XX对账催款,陈XX在2024年确认尚欠公司货款214370元,但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公司负责人心急如焚,一方面这笔货款对公司的资金流转影响很大,另一方面没有书面合同,让他们对追回货款感到心里没底。
公司负责人四处打听,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汤思骑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告诉公司负责人:“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我们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交易明细等证据来固定双方的买卖关系和欠款事实。”公司负责人听后,觉得汤律师思路清晰,很有办法,当场决定委托汤律师代理此案。
汤思骑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指导公司收集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在立案审理阶段,法院于2025年X月X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思骑到庭,被告陈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
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采证。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法院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水xxx有限公司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通过这个案例,汤思骑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商业交易中,虽然书面合同是保障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不要慌张,要注意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证据,如聊天记录、对账单、交易明细等。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