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行业,珠海的某食品公司一直经营得顺风顺水。该公司拥有“XX”驰名商标,且核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经过多年的经营,这个商标在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对其品牌认可度较高,公司的产品销量也较为可观。
然而,平静的局面在某一天被打破。一家名为某某食品公司的企业,生产销售“XXXXXX”蛋卷产品,同时,某某超市公司和某某连锁公司也参与销售该产品。原告食品公司发现后,认为这三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于是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却辩称,他们使用“XX”是作为地名进行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这让原告食品公司陷入了困境,商标侵权的认定本身就较为复杂,被告又有看似合理的抗辩理由,公司上下都感到十分焦虑,不知道这场官司该如何打下去。
就在原告食品公司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郑捷峰律师。郑捷峰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郑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出虽然被告以地名使用作为抗辩,但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他的这一观点让原告食品公司看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郑律师代理此案。
作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破执委副主任,郑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他首先提交了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书等一系列证据,以此证明原告的商标权利及被告的侵权事实。接着,他详细论证了被告使用“元朗喜事多”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而且被告未能证明产品与元朗地区存在关联,不属于正当使用。
最终,在郑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这场商标侵权案以原告的胜诉告终。郑捷峰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商标权利的稳定性及侵权事实的固定是核心。企业平时要注重商标的维护和管理,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充分举证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同时反驳对方的正当使用抗辩,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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