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材料生意的李老板,经营着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公司。202X年,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他的公司与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老板的公司向该建筑集团承建的项目供应止水螺杆、穿墙螺杆、止水钢板、安全网等建筑材料。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规格、供货方式、结算周期、付款节点,还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对账结算负责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李老板的公司严格按照建筑集团的工程进度及要求,足额、按时供应了全部建筑材料。双方按月进行对账结算,每次都有建筑集团指定人员签字确认。截至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毕,经双方最终对账,李老板的公司累计供货总金额达到了七十余万元。建筑集团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拖欠三十余万元未付。而且,李老板的公司已按照合同及建筑集团的要求,足额开具并交付了全部增值税发票,履行完了合同附随义务。
原本,李老板以为只要自己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货款就能顺利收回。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他多次向建筑集团催收剩余货款,对方却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李老板十分困惑,不明白自己明明已经做到了合同要求的一切,为何对方就是不肯付款。他找建筑集团理论,对方却拿出合同里“先票后款”的条款,声称要从开票之日起算利息,还说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不应承担该项费用。李老板陷入了困境,一方面货款收不回来,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另一方面,他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建筑集团的这些借口。
就在李老板感到绝望的时候,他从同行那里听说了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吴震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多年来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尤其擅长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件。李老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了吴震律师。吴震律师在听完李老板的讲述后,仔细查看了相关合同和证据,指出“先票后款”不能成为建筑集团长期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在李老板公司已足额交付发票、建筑集团长期占用资金的情形下,对方理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李老板一听,觉得吴震律师说得很有道理,当场决定委托他代理此案。
作为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吴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展开了工作。他精准厘清合同义务层次,确立了有利的诉讼逻辑,在庭审中清晰区分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明确交付货物与支付货款为对价关系,开票仅为附随义务,彻底打破了建筑集团以“先票后款”拖延付款的抗辩逻辑。同时,他全面固定案件证据,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供货清单、结算对账单、付款记录、发票及签收凭证等全套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扎实。
在庭审中,吴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他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合理的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时点,主张按LPR加计罚息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份购销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老板的公司已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建筑集团对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建筑集团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法支持李老板公司关于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判决建筑集团向李老板的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并按照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建筑集团承担主要部分。
通过这个案件,吴震律师提醒广大建筑材料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供货单、对账单、发票签收记录等。一旦遇到货款拖欠问题,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先票后款”不能成为买方恶意拖欠货款的免责事由,供应商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