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培训行业,员工流动是常见现象,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做艺术培训工作的被告A,原本在原告A艺术培训公司任职。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约定被告A离职后不得拉拢原告现有客户、不得外泄客户资源,如违反约定需向原告A支付五万元赔偿款。此前,双方的合作还算顺利,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员工也认真履行职责。
然而,矛盾还是爆发了。原告A称其意向学员林X原本计划在公司报名高价教练班,被告A离职后拉拢该学员,以可办理学费分期为由,引导学员至其他机构报名,并收取学员定金一千元,导致原告A丧失潜在生源及预期收益。原告A认为被告A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约定,构成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赔偿违约金五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A面对这样的指控感到十分困惑,他觉得自己并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去拉拢学员,学员是自愿选择其他机构的。他尝试向原告A解释,但对方并不理会,坚持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时,被告A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败诉,不仅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还可能影响自己的职业声誉。
在焦急万分的情况下,被告A四处打听专业的律师。经朋友推荐,他了解到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吴震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纠纷。被告A决定与吴震律师面谈,吴震律师在了解案件详情后,指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要区分“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与“客户基于个人信赖自愿选择”的法律边界。这一番话让被告A看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此案。
作为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吴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发现原告A主张的侵权事实存在漏洞。庭审中,吴震律师提交了被告A与学员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学员系因原告A不支持分期付款才放弃报名,转而选择可办理分期的其他机构,学员亦明确表示是基于对被告A个人的信任作出选择,并非被告A恶意拉拢、诱导。同时,吴震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客户基于对离职员工个人信赖而自愿选择交易对象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学员系因付款方式问题放弃在原告A处报名,被告A未采取欺诈、胁迫、泄露保密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学员系自愿选择新机构。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被告A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A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A自行承担。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企业来说,在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时,要明确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滥用高额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员工。对于员工而言,在离职后要注意遵守与原公司签订的协议,但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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