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是宁波一家公司的员工,与闻XX原本是朋友关系。2017年4月11日,闻XX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多次向张XX借款,并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认尚欠张XX无抵押借款本金277.5万元,月利率为6%。2017年5月6日,宁波XX公司、XX公司与张XX、闻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借款事实,XX公司自愿为闻XX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闻XX、闻XX、郑XX系XX公司股东。2019年4月16日,该公司决定解散并成立清算组,9月20日清算组出具报告,称如有未清理债权债务由投资人按原出资比例承担,9月23日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闻X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闻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张XX与闻XX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闻XX尚欠借款本金277.5万元,支持了张XX的利息请求。对于闻XX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清算程序违法,闻XX作为持有20%股份的股东,应就闻XX的债务按20%的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闻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且公司担保行为无效,自己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张XX心急如焚,四处寻找专业律师。经朋友推荐,他了解到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尤其擅长建筑工程、公司法、合同事务等领域,还曾被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汪家道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后,指出公司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可能无效,这一点让张XX看到了胜诉的希望,于是当场决定委托汪家道律师代理案件。
二审中,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深入分析案件。他指出,XX公司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张XX未审查相关决议,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公司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XX公司清算程序违法,闻XX作为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闻XX对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普通读者要注意,在民间借贷中,涉及公司担保时,一定要审查公司是否有股东会决议,避免担保无效带来的风险。同时,对于重要文件的签名要谨慎,如有疑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核实。遇到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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