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是一位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相关业务的人士。2016年,叶某某以内部承包方式从中纬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和“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切看似都在按部就班地推进。叶某某和叶某父子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纬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这两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租赁费、人工工资等,都已经按照公司或项目部与对方单位或施工班组的约定支付完结,未遗留拖欠款项。当时,徐先生认为工程会顺利完工,款项也会按时结算。
然而,到了2018年9月21日,情况发生了变化。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与叶某某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约定就上述两个工程项目,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代为垫付了2691272.57元,自各项代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息。2019年9月18日,中纬建设有限公司又与徐先生和叶某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叶某某享有的债权本金2715913.57元及利息783355元转让给徐先生。但此后,叶某某并未向徐先生付款。徐先生多次与叶某某和叶某沟通,要求他们支付款项,然而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徐先生陷入了困境,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担心这笔款项会打水漂。
就在徐先生感到绝望的时候,他通过朋友的推荐,了解到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有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徐先生决定向汪律师寻求帮助。汪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指出叶某在《承诺书》中的签字应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应与叶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汪律师作为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凭借其专业的声誉和对建筑工程法律的深入理解,让徐先生看到了希望,徐先生当场决定委托汪律师代理此案。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中纬建设有限公司将对叶某某的债权转让给徐先生后,叶某某未按约向徐先生履行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叶某就案涉两个工程项目与叶某某共同向中纬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向中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由公司垫付的费用及利息,故应对叶某某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叶某某、叶某连带支付徐先生工程款2715913.57元,并支付利息78335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叶某某、叶某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同时连带支付徐先生律师费15000元。
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主张自己在《承诺书》中签字是被迫的,并非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对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与叶某某的结算情况不清楚,且只是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范围不包括涉案的款项,本案也已超过了担保时效。但汪家道律师在二审中,依据充分的证据和准确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有力的抗辩。法院最终认为,从《承诺书》的内容看,叶某应当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叶某主张其在《承诺书》上签名是被迫的,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件,汪家道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在建筑工程等业务中,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谨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遇到债权债务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签字的文件要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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