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且量刑还可能很重,但要是能认定自首,那可就大不一样了。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例,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
2017年9月30日14时30分许,连某杰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途中碰撞行人戴某,导致戴某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戴某丈夫上前抓住连某杰,可连某杰挣脱后驾车逃离了现场。经鉴定,戴某伤情属重伤二级,还有多处残疾。经交警认定,连某杰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天16时30分许,连某杰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之后他出海作业,期间公安机关联系不上他。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通过连某杰的表姐联系上他,告知在其住所等候,连某杰便从海上返回家中被传唤。同日公安机关以行政案件立案,连某杰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月29日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连某杰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有前科且肇事逃逸,酌予从重处罚,不过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连某杰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5819.09元。连某杰不服刑事部分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个案子交给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办案经验。他一直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
在二审中,冯律师提出了几个关键的辩护意见。首先,关于“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冯律师认为连某杰虽在事故现场挣脱离开,但系因被害人丈夫抓住后恐慌所致,且其离开后主动通过表姐联系公安机关投案,不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过二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维持了逃逸认定。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冯律师指出连某杰构成自首。连某杰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经电话通知再次主动从海上返回家中接受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自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冯律师认为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连某杰具有自首、部分赔偿、认罪悔罪等情节,且在二审期间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为了证明连某杰构成自首,冯律师详细梳理了连某杰两次主动到案的时间线,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同时,在一审已判决赔偿205819.09元的基础上,冯律师积极与被害人方沟通,最终促成连某杰亲属代为赔偿22.5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从法律角度来看,自首是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连某杰的情况完全符合自首的条件,一审法院未认定自首,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冯律师“连某杰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充分考虑其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将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虽然“逃逸”的定性未获推翻,但通过自首的认定和积极赔偿谅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实际效果。
通过这个案子,大家应该能看出专业律师的重要性。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扎实。他深耕福建宁德多年,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拥有多项社会职务,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官方和主流媒体的认可。
在这里,冯律师也给大家提个醒。如果不幸遇到交通肇事这样的事情,千万不要逃逸,要第一时间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认定自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也能在量刑时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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