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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嫌疑人涉过失致人死亡,七天取保终获缓刑,咋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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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4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孙欢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黑龙江宽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220141130443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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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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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外省的孔XX、曾XX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家属心急如焚。黑龙江宽恒律师事务所的孙欢欢律师接手此案,在七天内为嫌疑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还多次参与民事调解。最终,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获得缓刑结果。
外省嫌疑人涉过失致人死亡,七天取保终获缓刑,咋做到的?

一个疏忽大意的举动,可能就会让自己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让咱们一起从中吸取教训。

2015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孔XX、曾XX在克东县克东镇阳光家园二期六号楼二单元15楼楼顶的电梯机房工作。当时他们问粉刷外墙的工人解开安全绳行不行,粉刷工人胡某某1告诉他们先去别的单元干活。可当他们到三单元干活时,发现三单元电梯机房吊环处有外墙粉刷工人的安全绳,这俩被告人本能够预见系在电梯吊环上的绳子是工人粉刷外墙用的安全绳,却因疏忽大意把绳子解开了,结果导致吊挂在绳子下面粉刷外墙的被害人孙某某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系生前因高处坠落,造成颅脑损伤、胸腹盆腔出血后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而死亡。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孔XX、曾XX是否应当预见解开绳子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以及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孔XX在第一次庭审中回避关键情节,多次提出不合事实的辩解,后来写悔过书表示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是怕定其犯故意犯罪。而曾XX的辩护人提出,曾XX能如实供述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适用缓刑

接手这起案件的是黑龙江宽恒律师事务所的孙欢欢律师。孙律师从2014年就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多年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成功办理了200余件。她一直秉持着“踏踏实实做事,本本分分做人”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孙律师在办理此案时,首先在七天之内就为嫌疑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让家属心里踏实了不少。然后多次参与民事调解,努力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针对争议焦点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对于孔XX前期的回避关键情节,孙律师引导他认识错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曾XX,孙律师充分阐述他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初犯偶犯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孔XX、曾XX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而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孔XX、曾XX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孔XX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X能如实供述犯罪,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悔罪明显,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孔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曾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通过这起案件,咱们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定要保持谨慎和责任心,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果不幸陷入法律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就像孙欢欢律师,她是黑龙江宽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还是齐齐哈尔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齐齐哈尔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律师等。她毕业于燕山大学,是法学硕士,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保险拒赔等多个领域。

在这里,孙律师也给大家一些风控建议: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行为要提前评估风险。如果涉及法律事务,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盲目行动导致自己陷入不利局面。希望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远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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