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不少见,很多人遇到这类问题时,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也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的责任和权益。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起真实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的。
原告胡X受雇于被告樊城区某牛肉面馆,从事倒黄酒工作,每天凌晨4时上班。2022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原告在工作中自述头晕,后扶着椅子休息,面馆经营者于4时38分拨打120送医。原告被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住院治疗多次。原告认为自己患热射病是因为在被告处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63913.99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56000元)。
被告面对这样的索赔要求,心里很委屈,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这么大的赔偿责任。于是,被告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来处理这个案子。
龚傲冬律师法学专业出身,系统深耕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他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他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待每一起案件都认真负责,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结果。
在这个案件中,龚律师分析后认为,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患热射病是否与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于是,他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了抗辩。
首先,龚律师指出因果关系断裂。原告是在凌晨4时发病,当时气温较低,而且刚上班一个小时,工作内容只是倒酒,劳动强度低。被告面馆已经配备了多台工业电扇及空调,工作环境不符合热射病的典型成因。相反,原告每日长时间停留的租住场所通风散热条件差,更可能是致病环境。
其次,强调原告自身因素主导。原告自述有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及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最后,说明被告无过错。被告已经提供了合理的降温设施及防暑药品,也没有安排原告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法院没有完全采纳被告无过错的抗辩,但最终判定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6113.99元(含被告垫付56000元)中,法院核定合理损失为216513.4元,被告按10%比例赔偿21651.3元。因为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已垫付的56000元暂不判决返还,待费用明确后一并结算。这样一来,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龚傲冬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成功削弱了因果关系,通过举证被告工作场所的降温措施、事发时气温、原告发病时间极短等事实,有力论证了热射病与劳务活动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使法院未采纳原告“工作环境高温致病”的主张。同时,强调了原告自身过错,促使法院认定原告承担90%的主要责任,极大降低了被告的赔偿比例。还控制了赔偿范围,对原告医疗费中治疗基础性疾病的部分提出异议,促使法院审慎认定损失,避免不合理费用转嫁给被告。并且采用了垫付款暂不返还的策略,避免了被告在原告伤情未定的情况下“净损失”垫付款的风险。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遇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环境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同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中,也要注意自身健康,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雇主提出,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总之,在法律纠纷面前,专业的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襄阳遇到民商事法律纠纷,不妨考虑一下龚傲冬律师,他会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你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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