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外时有发生,很多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可单位却不认账,拒绝赔偿。这让很多家庭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看看马朝丽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的。
本案的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脑梗,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本以为单位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可没想到单位却否认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拒绝赔偿。这可把当事人的家属急坏了,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家属感到无助的时候,他们找到了马朝丽律师。马朝丽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自2015年开始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她执业年限长,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等领域尤为专精。她还是新天河律所网信部部长,担任新天河妇联副主x等多个职务,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与成功办案案例。
马律师接手案件后,死亡后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可遗憾的是调解失败了。随后,马律师申请工亡认定,可单位却抗辩无劳动关系。于是,马律师开始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全胜。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马律师依据了《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2条,适用范围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同时,《劳动法》第1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主体合法(单位+劳动者)、受单位管理、服从规章制度、有报酬、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三要素,劳动关系成立;第二条还给出了证据清单,如工资支付记录、社保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牌、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实务中,无书面合同并不等于无劳动关系,关键要看用工事实。
确认劳动关系后,马律师提出工亡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2010修订,现行有效),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当事人的情况被认定为视同工亡。
接着,马律师提出工伤待遇仲裁。仲裁支持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按月支付,但仲裁仅支持死亡至裁决其间的,对未发生部分未支持。马律师不服,诉讼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恤金,即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父母一次性支付至当地平均寿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40%、其他亲属为30%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人可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实不然,只要存在用工事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关系就是成立的。另外,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遇到类似情况,首先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一旦发生纠纷,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马朝丽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也可以像本案当事人一样,找像马朝丽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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