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都听说过电信诈骗,但对于那些在背后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了解可能并不多。今天就通过一起真实的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人谢X在网上学会了收购QQ号、微信号等账号贩卖给上家用于电信诈骗的技术后,大量收购账号并从中获利。谢X、王X等人得知后加入,成立“强胜集团”微信群,谢X抽取报酬。他提供给上家的微信号还被用于诈骗被害人王X。
被告人解X在明知上家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出租,还发展下家出租账号,并在抖音、快手发布博彩视频引流,从中获利。被告人吕X则通过加密软件联系上家,利用自己的支付宝为上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这起案件的辩护律师之一是聂明娅,她毕业于辽宁大学,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现执业于河南应龙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刑事团队负责人。她执业多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温度的法律辩护。
聂明娅律师在接手解X的案件后,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她发现解X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聂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解X进行了从轻处罚的辩护。她指出解X犯罪数额不大,有悔罪表现,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X、解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支持,情节严重;被告人吕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考虑到谢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解X犯罪数额不大,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也从轻处罚。吕X犯罪数额不大,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同样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解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吕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谢X元、解X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不要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就不会触犯法律。为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同样会构成犯罪。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出租自己的账号、银行卡等,以免成为犯罪的帮凶。如果不小心陷入类似的案件中,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聂明娅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会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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