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廷春武汉工程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后,正式开启了律师执业生涯。他深知刑事辩护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这让他在处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全面分析证据、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积极与各方沟通的执业理念。
2017年,发生了一起极为特殊的“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吴X于2008年被诊断为宫颈癌,术后转移,2014年起多次化疗。2017年5月,吴X因癌症疼痛服用农药自杀未遂,此后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驶机动车将其撞死以解脱痛苦,被告人王X(吴X丈夫)也帮忙劝说徐X。2017年6月15日晚,徐X同意并确定撞击地点,驾车将吴X撞倒。吴X被送医后不配合治疗,于6月17日主动要求出院,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案发后,徐X、王X被查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张廷春作为被告人徐X的辩护人,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件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他详细研究了法医鉴定意见,发现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他以此为突破口,向法庭提出徐X系犯罪未遂的观点,认为徐X虽然实施了撞击行为,但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张廷春还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本质区别,指出被告人系出于同情,被害人主动求死,社会危害性显著不同,推动法庭认定本案“情节较轻”,将法定刑区间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此外,张廷春还积极协助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最终取得被害人儿子等家属的书面谅解,为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创造了实质性条件。在庭审过程中,张廷春逻辑严密、言辞犀利,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细致整理到案经过、讯问笔录、检验报告、调解协议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了徐X的各项轻、宽情节,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采纳。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廷春的辩护意见,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且本案“情节较轻”。综合未遂、如实供述、取得谅解、初犯、悔罪等多重情节,法院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使其免于实刑羁押。事后,当事人对张廷春的辩护工作表示高度认可,称赞他办案认真负责,思路清晰,为自己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张廷春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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