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黄艳结束了在国企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专职法务的工作,选择成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国企担任法务期间,她深度熟悉企业合规管理、商事风险防控及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处理逻辑,积累了扎实的企业法务实操经验。这次职业转型,让黄艳更加坚定地运用专业知识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形成了通过专业的诉前风险把控、高效的谈判调解与精准的诉讼策略,为客户化解矛盾、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
不久后,黄艳就接到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人向孙某1借款共计28万元,约定了利息,后未能按期清偿。经协商,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于2023年向孙某1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含原借款本金及结算利息),确认承担案涉债务,并在借条中注明后续还款情况。出具借条后,被告陆续向孙某1偿还部分款项,累计还款约14.3万元,尚欠约15.7万元未再支付。孙某1多次催要未果,委托黄艳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并承担相关费用。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其并非原始借款人,与孙某1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认为案涉借条属于债务转移,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属无效;同时称出具借条系受孙某1胁迫、诱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孙某1全部诉讼请求。
黄艳律师依据自己转型后形成的执业理念,展开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她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为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次,她整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案涉30万元借条系对原有28万元债务本息的结算,数额合理,并非虚增债务;同时结合被告后续多次主动还款的行为,驳斥其“受胁迫、诱导”的抗辩理由,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针对被告提出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债务转移无效、受胁迫诱导等多项抗辩,黄艳律师逐一回应,明确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后续主动还款、确认欠款余额的行为亦与“重大误解、受胁迫”的主张相悖,有力支撑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约15.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后,孙某1表示,没想到黄艳律师能如此专业地处理案件,证据梳理到法律适用,每一步都很精准,让他看到了维权的希望,也成功帮他追回了剩余借款。黄艳律师凭借自己转型后形成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守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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