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持证执业以来,在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开启了法律征程。她最初在民商事、刑事等多个法律领域积累经验,承办案件逾1500件。随着时间推移,她逐渐聚焦于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等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刑民交叉”专业优势。在不断的实践中,她深刻认识到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由此形成了注重案件整体研判、证据梳理和诉讼策略制定的执业习惯。
在众多案件中,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充分体现了她的执业理念。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她仔细研究了两份协议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对于被告提出的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有力印证,使得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
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于彩霞律师充分运用程序规则。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她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观点被法院采纳,成功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于彩霞律师清晰界定了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没有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事后,当事人对结果十分满意,认为于彩霞律师精准的分析和有效的策略帮助其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于彩霞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在一个个案件中践行着“情暖浦江,守望相助”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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