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李晶正式成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此之前,她担任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以及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这段经历让她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熟悉不同地区的司法环境和诉讼流程。也正是这段经历,让李晶形成了追求节省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反应的执业理念。她深知在法律事务中,时间和成本对当事人的重要性,所以总是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经济的方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之后不久,李晶就遇到了一起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的共有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274,798.27元。原告童某(女,户籍在册)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涉案房屋承租人)、沈某(其配偶)、童某(其女儿)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另一被告诸某(原告之子)及其妻女亦为户籍在册人员。原告主张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被告童某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接受委托后,李晶迅速展开工作。她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她发现,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未提出异议。同时,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并且,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在法庭上,李晶向法官清晰地阐述了这些关键证据。她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事后,被告童某一家对李晶的工作非常满意。他们表示,没想到李晶律师能如此迅速且精准地找到关键证据,为他们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李晶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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