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多的房屋租赁合同,成了解决这起离婚纠纷的关键。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因性格差异,自2012年2月起分居,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及分割财产的诉求,但被告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接案第1天,盛春龙开始分析案情。他意识到,此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2年。他指导原告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同时,着手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
准备阶段,盛春龙让原告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分居的事实。此外,他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庭审阶段,盛春龙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进行辩论。他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分居已满2年,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结果是,法院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这起案件对盛春龙后续办案产生了具体影响。之后处理离婚案件时,他都会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其是对于分居证据的收集,会提前指导当事人做好准备。同时,他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在婚姻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全面、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盛春龙自2011年起专职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在上海嘉定区执业多年,还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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