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牵扯出超200万的租赁费纠纷。秦皇岛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签订合同后,依约提供租赁物,然而被告却未能按时支付租赁费。张志强律师接受秦皇岛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开启了这场维权之路。
张志强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现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此次独立办案也是其执业生涯的重要一步。接案后第2天,张志强便开始收集证据。他仔细查阅合同,发现林苑项目合同签订于20年7月,原告于20年7月8日至20年4月22日共提供210.82吨租赁物,但截至20年1月31日,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尚欠2,107.94元。同时,被告退回租赁物时存在丢失和损坏情况,丢失8.905吨需赔偿67,588.95元,损坏4.4吨虽未获赔偿,但相关情况也需在证据中体现。对于月湾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证据收集难度更大。张志强通过与原告沟通,获取租赁物提供及退回的详细记录,确定被告尚欠租金493.17元。
立案后第5天,张志强申请了调查令,进一步收集被告的财务状况等证据。在准备阶段,他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的细节,确保证据链完整。为了让证据更具说服力,他还向行业专家请教,对租赁物的市场价值、损坏赔偿标准等进行了详细了解。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部分费用提出异议,认为丢失租赁物赔偿过高,且部分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张志强依据收集到的证据,逐一进行反驳。他指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物的赔偿标准,且有相关的运输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租赁物的丢失和损坏情况。对于被告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月湾项目,张志强强调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通过租赁物的提供和使用记录可以证明。经过激烈的辩论,张志强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林苑项目尚欠租金2,17.94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原告丢失租赁物的损失688.95元,支付原告运费134.09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原告月湾项目尚欠租金4793.1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20年7月31日起。
这次案件的成功办理,让张志强在后续的建设工程相关案件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在处理类似的租赁合同纠纷时,他会提前与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和费用支付情况,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他也会更加关注行业标准和市场价值,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结案后,张志强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只有充分准备,才能赢得胜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