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领域,各类纠纷层出不穷,而张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2024年,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便是她展现专业能力的一个典型案例。
原告张XX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张XX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结束后的两年里,张丽律师一直秉持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凭借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和对法律的深入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在此期间,她还为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对投融资事宜有了更深刻的研究。
2026年,张丽律师又迎来了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某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公司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上述两起案件,张丽律师还处理了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以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在这两起案件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高额的诉讼费用。
后来,有当事人评价说,张丽律师不仅专业能力强,还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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