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下面为大家讲述三起由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张寿刚律师(执业证号:13709201710463798)接手的刑事案例。
第一起是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件。他发现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且赵X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于是,张律师制定了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他精准考量案件特殊情节,区分轻便摩托与机动车、凌晨低风险时段,降低社会危害性认定;提炼多重法定从轻情节,构建完整不起诉辩护逻辑;配合认罪认罚程序,促成不起诉量刑建议。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彻底消除了当事人的刑事案底。
第二起是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被不起诉人鲁X因驾车时与丈夫曹X发生冲突,驾车行驶致曹X摔倒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核心情节制定辩护策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主张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张律师锁定多重从宽情节,构建完整不起诉辩护逻辑;积极协调双方,推动当事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大幅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逻辑严谨、依据充分,被检察机关完全采纳;跟进侦查、审查起诉全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鲁X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消除了当事人刑事案底及后续生活、工作影响。
第三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功辩护案。被告人毛X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情节,以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核心制定辩护策略。他精准提炼法定从轻情节,明确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奠定轻判基础;推动全额退赃退赔,大幅降低社会危害性,获法院从轻考量;全程配合认罪认罚,强化从宽依据,助力量刑建议被采纳;结合无前科、悔罪态度好、社区可监管等,成功争取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避免了实刑羁押,实现轻判效果。
张寿刚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余件,成功办理不起诉相关案件1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经济类犯罪案件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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